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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审验、核发
发布时间:2014-10-13 15:11:12

实施主体
荆门市农机局(法定)
荆门市农机安全监理所(授权)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2号令《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十二条 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拖拉机驾驶人应当于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二)拖拉机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三十四条 拖拉机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按拖拉机驾驶证初次领取月的日期,30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身体条件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签注驾驶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72号令《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第十六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领取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
(一)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R”;
(二)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S”;
(三)悬挂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T”。
    第二十九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换证:
(一)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驾驶证;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驾驶证进行审验,合格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予以换发;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5、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荆政办发[2002]39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365-588机构编制规定》的通知
主要职责
(7)、负责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发证,定期审验工作。
服务对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
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核发:2个工作日;审验:3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
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审验:另提供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2、驾驶证。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荆门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0724-2336159